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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日报讯 记者潘从武 通讯员宋艳云 近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联合乌鲁木齐铁路运输中级法院,通报一年来新疆全区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工作情况并发布相关典型案例,其中一起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引发关注。
被告人吾某拉在未取得野生动物产品加工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在新疆乌恰县经营一家制作野生动物制品的手工艺品店,非法制作加工没有合法来源的盘羊角及头盖骨、北山羊角及头盖骨、野山羊角等国家保护野生动物制品20件,价值共计26.65万元,收取加工费2.06万元。
被告人夏某白在吾某拉从巴音库鲁提乡山上运输采集的野生动物头角时,帮助其运输、藏匿野生动物制品132件。经鉴定,其中98件为北山羊制品、24件为盘羊制品、4件为羊角制品、其余6件不能鉴定出物种,价值共计69.5万元。
此外,被告人夏某白曾驾车在三屯碑草原43公里路段伙同他人捕杀一只北山羊后食用。库尔勒铁路运输检察院以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对吾某拉、夏某白提起公诉,以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对夏某白提起公诉。
库尔勒铁路运输法院一审认为,吾某拉以盈利为目的,未取得野生动物制品加工经营许可证,制作、运输、出售国家一级、二级野生动物制品,其行为构成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夏某白帮助吾某拉运输、藏匿案涉野生动物制品,逃避检查,构成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夏某白与他人共同非法猎捕并杀害国家二级野生保护动物北山羊1只,构成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分别判处吾某拉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1万元,犯罪所得2.29万元依法予以追缴;判处夏某白有期徒刑3年5个月(数罪并罚合并执行),并处罚金6000元。
一审判决宣判后,两被告人均未提出上诉,现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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