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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天能重工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有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青岛天能重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青岛天能重工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青岛天能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的独立董事,就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的有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选举董事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蒋伟宏先生具备与其所担任职务相适宜的任职条件,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存在《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禁止任职的情形,亦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且在禁入期的情况。经在“证券期货市场失信记录查询平台”查询,其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对于该事项,我们一致表示同意,并同意将上述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独立意见 本次注销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进行的正常调整,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的情况。 对于该事项,我们一致表示同意。(本页无正文,为《青岛天能重工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有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李 涛 陈 凯 郭年华